税务研究 1994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对分税制后地方税体系的几点思考

作者: 田文建 马俊强 单位:河南省方城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大大调动了地方理财、聚财的积极性。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税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是地方政府完成其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的重要财力保证。但是,我国目前地方税制度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还不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地方税应该由谁立法?地方税与中央税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须要重新思考和认识。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地方税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分税制是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根据各自的事权、财权分别制定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并分别管理的税收管理体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在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并建立各自的税收管理体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划分原则,除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外,属于省级和地县级财政收入的地方税种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金融保险企业)、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等11个税种,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4种,另外,还有计划开征的遗产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等税种。目前地方税立法和管理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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