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0期 论坛

税务代理制刍议

作者: 何振一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代理制的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得到肯定,但由于缺少实践经验,人们对这项改革的认识还存在着诸多差异,为了推动其健康发展,很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税务代理制的内涵及其代理对象

关于税务代理制的内涵及其代理的对象问题,现有的认识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类:第一类认为所谓税务代理制,无非是在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允许纳税义务人将其纳税事务,委托给一定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的制度,因此,纳税义务人是唯一的税务代理对象,纳税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各项事务及与此相关的事宜,都是税务代理的内容;第二类认为建立税务代理制的目的,在于优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征管的社会化,以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因此,税务代理制的实质,是税务行政的社会化,代理的对象是税务机关,税务征管中可以社会化的各项事务,则是税务代理的基本内容;第二类认为实行税务代理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更是为了优化征收管理,彻底克服现行的专管员制度的诸多弊端。现行的由专管员直接到户进行征收管理的办法,使税务机关承担着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征收入库全过程的所有事务,这不仅造成税收成本加大,而且也会由于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而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实行税务代理制,由税务代理组织代替纳税人去办理各项纳税事务,就不仅可以取消专管员制,而且税务机关原来承担的某些征管事务,如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等等事务,也可转移到税务代理人身上。因此,税务代理制,实质上是在税收征纳关系之间,插入一个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的对象,既包括纳税义务人,又包括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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