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2期 工作研究

试论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给新增值税运行带来的弊端

作者: 郝明勋 单位:河北省保定地区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的增值税已实施快一年了。从这段的实践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与旧增值税相比,它有许多优点:征收范围广,税款收入多,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为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新增值税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存在诸多弊端,给新税制的运行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不适合市场经济新形势,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衷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我国为什么进行这次税制改革?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因为旧税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必须公平竞争。新税制无疑应以适应这一特点为基本原则,使税率尽量统一,税负尽可能平衡。使企业在公平条件下竞争。而我们现在的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分别规定为适用17%和6%两种不同的税率,这岂不又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平、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另外,增值税应保持“中性”,即每个生产者都应从其生产的投入中得到充分、及时的抵扣,并且税率应尽可能一致。而现在的增值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6%的税率却是不许抵扣、全额征收的,这与原来的产品税或营业税几乎一样,又怎能称为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不但把简单的增值税复杂化了,而且还使增值税变得很不完整,改变了增值税的本来面目,既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又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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