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2期 来稿摘登

判定税收收入增长不能忽视通货膨胀因素

作者: 李殿相 满向昱 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增长总是构成税收增长的基础。但是在存在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物质产品和劳务现行货币价值的增加并不必然意味着经济增长。因此,经济增长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物质产品和劳务现行货币价值经价格调整后的增长速度衡量的,它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经济增长是用剔除价格因素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率来表示的。按惯例,除非特别注明,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指标的绝对额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而其增长速度则是按可比价格计算的。

改革开放特别是1985年以来,我国的价格总水平一直呈持续大幅度上升趋势,通货膨胀对于税收的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与1985年相比,1992年全国由于价格总水平上升增加的国民生产总值达8876.2亿元,按当年工商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9.47%计算,1992年全国由于价格总水平上升而增加的工商税收为840.6亿元,占1992年全部工商税收收入的36.9%。1986~1992年期间,全国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在宏观税率即工商税收收入占名义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工商税收年均增长速度居然能达到10.3%,比年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高出1.8个百分点,这显然是由于价格总水平的持续大幅度上升造成的。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货膨胀对我国税收收入的显著影响将在今后一个时斯内长期存在。因此,分析税收收入的发展变化,仅仅考虑经济增长因素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那种在税收分析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把税收增长率直接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国民收入增长率、工业总产值增长率等指标对比的做法是明显欠妥的。事实上,在存在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只有税收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经济增长率,税收的增长才有可能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这就是我们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比例关系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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