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有关情况的说明李永贵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有关情况的说明

作者: 李永贵 上一篇 下一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我就修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对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建设的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尽管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实施要则》中规定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但前者并未开征,后者也是1950年4月开征,到1959年停征。因此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第一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由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发布,从1987年起,个人所得税法只对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适用。根据经济发展、汇率变化和有利于吸引境外人才,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来华工作的外境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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