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新税法答疑

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问答

作者: 司莹 上一篇 下一篇

问:改革前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是怎样的?

答:改革前的我国个人所得课税制度,由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组成。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放形势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度于同日公布实施。该法采用了分项税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根据其不同来源,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征收。应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凭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宽免额为每月800元。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和汇率的变化情况,国务院决定从1987年8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在1987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法是既适用于中国公民,也适用于外籍纳税人和港、澳、台同胞与海外华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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