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讲座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制度

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五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协定适用人的范围限于居民,即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包括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不得享受协定待遇。对“居民”一语的定义解释,在税收协定中,都有专门条文列明缔约国双方应依循的判定标准,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也列入判定其归属于缔约国一方的程序规则。因此、即便是缔约国居民,要亨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并非是自动的,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大多数国家的通常作法是“先征后退”。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不沦该人是否来自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和是否为该国居民,都先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税,然后由纳税人提出能够证明其为缔约国居民身份的申请表,经税务当局审核认定,再按税收协定把多征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这表明,不论是外国居民来华投资和从事劳务,还是中国居民到境外投资和从事劳务,了解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所提供的协定待遇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应依循的程序制度,都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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