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3期 小资料

土地增值税

作者: 狄方 上一篇 下一篇

土地增值税就是指对上地增值额的课税,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或者说是对“地租”课税。

对地租课税的理论源于18世纪中期法国重农主义创导者揆内(f·ouesnay)首创,继而被亚当·斯密(a·smith)、约翰穆勒(j·s·mill)亨利·乔治( henry·george)、达马熙克(a·damascnke)等人加以补充、发展的地租学说其基本思想是:地主取得的地租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所谓不劳而获的所得,主要是指从事土地改良以外的所得而言,也就是非因土地改良而增值的地价。对于这种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的利益,不能听任地主坐享其成,因就其非因劳动力与资本所致的增值部分,采取高税率加以征收,以实现地租的社会化。目的在于鼓励土地的改良,以资促进社会的利益。其主要目标,是以城市土地和城市地租为课税对象,制订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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