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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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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