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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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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