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 国税发[1994]044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