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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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三、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4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在北京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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