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7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