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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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