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 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 (94)财税字第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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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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