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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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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