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9期 企业财务

关于“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核算

——与汤克才同志商榷

作者: 许连峰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国税务》1994年第4期,刊载了由汤克才同志撰写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财务”的系列讲座,文中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这一帐户的核算,仍沿用了税制改革前新会计制度规定,即将月末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转入了“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一“本年利润”抵减帐户进行了列支,这与税制改革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核算是不相符的,也是目前广大群众认识比较模糊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加以明确。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制,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对增值税的改革,对增值税的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按照国际惯例接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实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实行新税制后,企业需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五个专栏,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两个专栏,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三个专栏,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这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制度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