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9期 讲座

新税法会计处理

第一讲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

作者: 贾丛民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特点

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首先是价外计税。一般纳税企业购进或进口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中均不含增值税。相应应付的进项税额(即供货方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单独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即“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企业的存货帐户中不再包含增值税了,其销售成本也就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了。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按规定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单独记帐,一律计入货物或劳务成本。故,这些企业的采购、库存及销售成本仍为含税成本。而企业销售商品及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中是不含增值税的,即无论一般纳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企业,其“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中,均反映不含税销售收入。相关的增值税额则作为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单独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商业零售企业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须按一定的方法将销货款分解为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款两部分,分别记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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