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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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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