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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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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