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国税发[1994]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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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中方雇员(以下简称个人)提存、领取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存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一)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的原有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作为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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