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25日 (94)财税字第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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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原油;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三)糖。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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