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 国税发[1994]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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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执行以来总的反映是好的。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对电力产品在供电环节依照规定的征收率预征,而一些地方性价外费用不汇交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从而导致部分价外费用征税不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简便计算,现就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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