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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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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