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期 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模式的探讨

作者: 王仲礼 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我国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改革,如常称的“征、管、查”分离等。但由于没有从观念上更新,致使现行的征管模式仍没有跳出原来的框子,存在很多问题。那么,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什么样子呢?目前实行的模式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本文仅就这三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直接“管”的基础上,实行专管员制度,“一员进厂,征管查统管”,“专管员上门收税”。由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直接“管”的基础上的,所以后来的征管模式改革,如“征、管、查”分离,一直跳不出原有的框子。相应设置的征收机构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税收征收第一线大都设有征收科、检查科,上级机关还设有稽查大队。征收科的专管员每人分管数量不等的纳税人,平时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纳税管理、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年终对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同时进行一次较全面的纳税检查,并给纳税人写出汇算清缴通知书(或表)等税务文书。检查科对一些企业再进行纳税检查,并出具纳税检查定案通知书(或表)等税务文书。上级稽查大队还可能对该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也出具纳税检查定案通知书(或表)等税务文书。实行“征、管、查”分离模式的好处,可以达到税务机关内部相互制约,防止“一人说了算,收人情税”等。但是,这里有个法律责任问题。既然头戴国徽的专管员,还有其所在的征收科,代表国家、代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监管,并且还出具了税务文书,按理就负有法律责任,以后检查科、稽查大队再查出问题,就不能说与该专管员、征收科没有关系,上级稽查大队再查出问题,该征收机关就负有责任。正因为这样,检查科检查纳税人,专管员护着纳税人,而不积极支持检查科;上级稽查大队检查纳税人,征收机关护着纳税人,而不是站在上级稽查大队一边的事,时有发生,有时矛盾冲突还比较激烈。究其原因,问题出在我们的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对企业直接“管”的基础上。代表国家的一级征税机关平时对纳税人直接进行“管”,再查出问题,自己就觉得负有责任。如果税务机关平时对纳税企业并不直接“管”,而是企业“自愿遵从”,自行计算,自行申报纳税,那么,不管哪一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怎么检查,查出问题的责任全部是纳税人的,其征税机关毫无责任。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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