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2期
争鸣
逐步开征环境税应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与冷报德、雷金花同志商榷
上一篇 下一篇在《税务研究》1994年第8期上读到冷报德、雷金花二位同志的文章《我国现阶段不宜开征污染税》。看后觉得冷、雷二位同志可能熟悉税务而不熟悉环保,而我多年以来从事环保工作,可能是熟悉环保而不熟悉税务,故有些观点提出来与冷、雷二同志商榷。
环境税在许多国家早已采用,而在我国还是个新的概念。环境税属于国家税收种类之一,它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对保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强度进行减免。“环境税”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和“污染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