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浅议外商投资企业避税

作者: 刘隽亭 单位:天津商学院会计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避税产生的必然性

避税之所以产生,导源于物质利益。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或经营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追求最大的物质利益。纳税人的利润额与纳税数额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纳税人就必然设法使纳税数量最少而使利润额最大。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炼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是十分繁多复杂的,这样就使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一经制定,就同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经济情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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