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3期 论坛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调节作用

作者: 季尚义 丁芸 孟芳娥 上一篇 下一篇

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与完善,给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监督和管理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与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制度上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种市场经济类型。在这种市场经济下,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广泛而又强大,远非各种西方模式的市场经济下的税收调节作用所可比拟。比如,美国个体市场经济模式,经济个体(人)独立进行经济活动,政府作用有限,经济上自由放任,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很少,它极少用于配合调节经济结构,而一般只表现为国家通常采取的经济萧条时的减税政策,经济繁荣时的增税政策。又如,日本的公司市场经济模式,它以公司形式为基础,大企业集团垄断,相互间竞争激烈,但政府作用是有力的,突出表现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广泛采用了内容不尽相同的“租税特别措施”,而当一定的政策目标实现后,特别措施也相应取消,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比美国市场模式下的作用要强一些。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的作用同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紧密结合。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强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确切而又有力的保证,便于国家自觉地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充分发挥“全国一盘棋”的优势。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国有经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赋予了国家繁重的组织经济发展的任务,要求国家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税收既是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又是重要的法律手段,它在调节经济中的统一性、权威性、普遍性、灵活性等特点是其他手段不能取代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税收在调节经济的范围、层次、重点、目标、手段等方面,既不同西方国家,也不同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和有计划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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