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正确认识新税制运行中的几个问题

吴希军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的顺利运行,不但加强了税收本身的法制地位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它也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调整产业结构、平衡区域间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和与国际惯例接轨提供了契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它将越来越显示出重要作用。但是,一个新的事物的出现,往往伴随着一些缺憾,新税制是一种新的机制,在运行中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坚持实事求是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观点,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以利于新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正确认识国税与地方税征管的问题

新税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实行分税制,它将一改以往的“分灶吃饭”和“地方包干”的财政体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以促进经济良性循环。而分税制在税务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分机构、分人员、分税种、分收分管,即国税与地方税两套机构分别征收和管理。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普遍而全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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