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优化税收计划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作者: 严安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期,各地税务部门在改进税收计划管理工作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尚未形成一个科学而完善的税收计划管理体系。特别是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去年以来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和税务机构的分设,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显示出明显的不适应性。对此,笔者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面临的问题

(一)税收计划管理与税收执法的关系被严重扭曲,导致税收征管走入“政策服务于计划”的误区。前两年,由于不合理的财政经济体制的制约和税收政策的不稳定,使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与税收计划管理未能在完备的税法规范中按合理的轨道运行。去年实行的“分税制”所运用的双轨制财政结算分配方法,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实际税收工作中扭曲的“唯计划”的征管模式的形成,使税收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税法之上,削弱了税收的法律地位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表现为:由于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自行制订和调整税收计划,并将其作为考核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和最实用的量化指标。在这种考核机制下,各级税务部门将完成计划收入任务作为其追求的最高目标,相应地提出了“计划指导征收”的口号。在税收计划小于实际可征税源的情况下,采用大量缓征税款,或随意变相减免、豁免税收、放松税收征管等手段“藏富于企业”;在税收计划大于实际可征税源的情况下,为完成计划任务,不惜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寅吃卯粮”等手段。使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变成了一根“弹簧”,随着税收计划任务的轻与重而放松或收紧。如此带来的负作用是:一方面使税收征管中“人为”因素增大,为部分税务人员不依法征税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化、纳税纪律松弛、与税务部门“协商缴税”提供了“防空洞”。其后果使征纳双方形成了非正常化的关系,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的难度加大,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最终导致国家税收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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