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3期 税收与法制

浅议重组与完善分税制法律和监督体系

王玮 单位:河南大学财经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客观上要求作为其构成要素的税收制度法制化。但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跟不上改革的步伐。目前我国经过严格立法程序的税法及相关的法律还只有税收征管法、预算法等四部。大部分税种,税务行政复议等使用的均是立法规格较低且并不十分规范的行政条例,而作为分税制重要内容的转移支付还无法可依。这与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本质要求是不相符的,所以结合我国国情,重组和完善我国分税制法律体系是必要的。

我国的税收立法任务相当繁重,但主要承担税法草案提出任务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大量日常行政事务所困扰。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还承担其它经济立法草案提出的任务,它们都不可能将主要精力放在税收立法上。鉴于此,我认为有必要扩大和充实享有税法提案权的实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财经委员会之外增设税务委员会,将税收立法与其它经济立法分离开来,以加快税收立法步伐,缩短立法周期,从而适应改革的需要。中国财政学会和中国税务学会是我国财税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联合体,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非常了解我国税法建设的需要。我认为,应直接赋予中国财政学会和中国税务学会税法草案提案权。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工作者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所在省的人大代表团提出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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