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不可放松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征管

作者: 张雷州 李志平 单位:河北省邯郸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企业的关闭、停业、合并、转业大都是由于企业经营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经营管理不善,面临严重困境造成的,这种情况造成税企双方正常税收关系的中断,导致个别税务单位放松了对关、停、并、转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清查,因此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一,这些企业的税务票证外借、代开严重。其二,个别企业原有大量欠税不能收回,库存产品及应收款项的应纳税款流失。其三,个别企业借关、停、并、转之机销毁帐簿,制造混乱,企图以关、停、并、转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税务机关不可放松对这类企业的清查和管理。

1、加强税务管理。首先应该缴销这类企业原有的税务登记证或对税务登记证进行变更登记。其次,要收回这类企业的发票购买证和剩余发票。再次,对企业剩余的库存产品物资销售如何开票、如何纳税要有一个明确的具体规定。例如,发票缴销后可令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对剩余产品销售和收回的外欠款项,必须按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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