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论“生产型”增值税的负效应及改进思路

作者: 李宝民 单位: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增值税收入已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5o%以上,征税范围覆盖所有货物的生产、流通、以及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而且,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增值税的收入规模和征收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可见,增值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认真分析研究现行增值税存在的欠缺与偏差,找出改进或协调措施,对于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度乃至整个税收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我们知道,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理论上讲,商品的增值额是商品价值中的v+m部分,对具体商品经营者而言,就是商品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物质资料后的余额。如果一国实行的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与理论上的增值额相一致,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就属于“收入型”的增值税。但是,由于多数国家都采取间接计算法计征应纳税额,并实行在商品的价格以外向购买者征收的制度,这样,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就会出现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长期资本所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能在当期得到完全抵扣,从而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这种类型增值税的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其购入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全部生产资料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在其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从而解决了国家因征税而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占用企业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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