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4期 征收管理

论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作者: 劳晓峰 徐海荣 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缴纳,现行税法采用的是以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为主的购进扣税法,即投入物在购进时就给予抵扣的方法。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多少,当期缴纳多少增值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便于计算当期应当抵扣的税款,二是可以避免因占压企业资金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其缺陷是,由于纳税人当期购进的投入物金额大于当期销售额等因素,而出现不足抵扣的现象,也就是纳税人某纳税期内缴纳的税款可能变成零或是负数。增值税是我国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和主要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一旦扩大,势必影响税收收入及时、均衡、足额地入库,进而影响财政收支的安排乃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上述问题,已有的解决办法是将当期没有扣完的税款延迟到以后时期继续抵扣。这种做法,对解决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当不足抵扣税款的数额较大或巨大时,以后几个纳税期或者更长时间内,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因此,我们不妨将增值税的计算与征纳作适当分离,运用“最低税负率增值税征收方法”。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规定不同的征收方法。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增值税制的规范,又有利于保证增值税收入的稳定、均衡增长,在技术上也可方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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