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完善增值税制操作实施的几点意见

金陵 刘广仲 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增值税制运行已一年有余,在消除重复征税、公平税收负担、促进市场机制形成,以及规范税政、简化计税、强化征管等方面的优势与组织收入的积极作用已充分反映出来。但现行增值税制也并非尽善尽美,操作运行中暴露的矛盾与问题有待及时研究解决。

一、增值税操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一)期初库存货物挂帐的已征税金的处理问题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挂帐税金的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了“期初期末法”和“比例抵扣法”的抵扣规定。前者对纳税人季末小于季(年)初的差额部分的已征税额,视同动用库存,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季度终了次月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后者是将期初挂帐税金分期采用直线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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