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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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潜力与课税努力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手段,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税收收入都已在其财政收入中占最大比重。但发展中国家的特定情况决定了其税收潜力不大,课税努力程度也有待提高。因此,研究税收潜力与课税努力问题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潜力与课税努力的概念
税收潜力与课税努力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一)税收潜力。
税收潜力即税收可课征程度,又称可征税能力(taxable capacity),它是用以描述一国可征税额多少的一个概念。一般说来,一国可供课征的税收有一个理论上的限度,尽管要对其进行精确的计算是件非常困难的事,但它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量。就人们通常所作的理论分析来看,大多认为一国税收潜力的大小决定于五个因素: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则税收潜力越大,这是决定一国税收潜力大小的最基本的因素。二是收入分配不均的程度。一国的收入分配不均程度越高,则其可征税额也越高。三是产业结构以及各种经济活动的相对地位。如现代部门的比重,农业部门商品化的程度等都是决定一国可征税额的重要因素,而有利于征税的产业分布情况,即西方学者所称的“税柄”(tax handle,指有利于征税的条件),也是决定一国税收潜力大小的重要因素。四是社会的、政治的和制度的背景以及各社会集团的力量对比。五是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笔者认为,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手段,所分配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果,因而经济发展状况才是决定税收潜力的根本因素,社会的、政治的和制度的背景等则是决定税收潜力的次要因素。由于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所表明的是一国的现实征税能力,也就是我们在后面所要论述的课税努力程度,同税收潜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所以不构成税收潜力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