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6期 论坛

关于改革税收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

作者: 宋祥胜 陈振 单位:安徽省六安地区国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应依国家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财政体制管理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一、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沿革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变化。具体来说:(1)建国初期,实行了与国家整个财政经济相适应的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2)1958年,在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地改变了税收管理体制,扩大了省、市、自治区管理税收的权限;(3)1961年“适当”集中税收管理权限,将1958年“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的大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归中央,地方的税收管理权几乎化为乌有;(4)1973年下放税收管理权限;(5)1977年把1973年下放的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又收归中央;(6)1985年以后适应“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几次较大变动来看,都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其变动的整个过程来看,中央和地方管理税收的权限呈现出“统一放一统一放一统”的格局。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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