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6期 工作研究

商业流通企业其初存货 已征税款存在问题有其对策

作者: 王林成 郭印忠 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以实行增值税为核心内容的税制改革,经过一年多的磨合期,运行基本正常,收入稳定增长,其优越性已充分显示出来。但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就商业流通企业而言,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1994年期初存货的核实和分离、动用已征税款问题,这一问题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它不仅困扰着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而且严重地制约着税款的正常入库。同时这一问题也成了当前税务部门最难掌握和操作的一项工作。

一、期初存货分离已征税款的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旧税制的流转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的,因此称为价内税、新的增值税,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实行的是价外税、为了适应新税制需求,财政部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这样,在实现新旧税制转换衔接上,就存在一个期初存货成本问题。实行新税制前,其存货成本为含税成本,新税制后,存货成本应为不含税成本。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实行初期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过同样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基本上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在实行增值税初期采取调整增值税率的办法予以解决;二是将纳税人的期初存货作为正常库存,不予考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多数纳税人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这一形势下,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即要兼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还需考虑对市场物价,人民群众负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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