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6期 税收与法制

对分税制后地方税法制建设的思考

作者: 范焕章 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江岸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分税制的特征一是在财政体制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二是在税收体制上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体系(含中央、地方共享税分配比例);三是在税务征收上实行机构分设,人员分开,税种分别征管,收入分别入库;四是在征管方式上拓宽网络,实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新格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分税制的进程,也是法制建设的进程。根据这一要求,分税制后的地方税法制建设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任务十分繁重。

一、地方税法制建设的意义

分税制刚刚从旧体制下脱胎,法制建设都不完备。尤其是地方税与中央税相比较,由于历史的原因,地方税的法制建设比中央税更脆弱。地方税长期不被人们重视,处在一种弱、小、散、高的局面。所谓弱,是指税源贫瘠,对财政的调控能力弱;所谓小,是指收入金额小,一般仅占整个税收收入的10%左右;所谓散,是指税源分散、零星;所谓高,是指征收难度大,管理成本高,有的税种甚至有税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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