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6期
涉外税收
关于反倾销税及我国出口企业的相应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出现一批实力雄厚、国际信誉高、发展势头良好的外贸出口企业,对外贸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近几年,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被控“倾销”的案件不断出现,欧美政府据此对我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有的甚至高达11o5%,这对我国外贸出口事业的发展构成严重阻碍,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状况、反倾销税等商业惯例还缺乏了解,没有制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国际市场营销策略和手段。本文试图就反倾销税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税”的态度
当代国际贸易中,各国企业间的商业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反倾销税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防止外国公司在本国市场压价倾销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法规定:如果有人认为某种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是在“公平价值”之下,并且危害了本国有关行业,就可向本国商业裁判机构提出控诉,指控该产品对本国市场构成“倾销”,并可要求和协助调查。以美国为例,商业裁判机构由商业部和itc(国际贸易委员会)组成,涉嫌“倾销”的进口商品先由商业部初步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认为构成倾销,则将案件移送itc,由其查证该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虽然最终裁判要经过较长时间,但从初步调查开始即征收该进口产品保证金,从而立即影响到进口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市场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