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9期 征收管理

关于税收征管模式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 黄润良 单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社会本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日臻完善,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科学、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与之相适应。本文试对构建我国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几个问题提出浅见,以供商榷。

一、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应包含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四个主体要素,各个要素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形成“四位一体”。“四位一体”的称谓是由税收领域的固有规律性和税收征纳关系决定的。不管经济如何发展,征管模式如何随之发展变迁,税务部门的职能如何转换,税务工作中的征收功能及其重要地位终究不能省略,任何治税协税力量的介入只能是辅佐,终究不能取代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功能。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构思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时,应把税款征收这一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列入主体要索范畴,并将税务代理置于申报、稽查的并列地位进行研究、探索,这既不与传统模大的内涵相左,又可在现代电子技术迅猛发展并与税收征管有机结合,逐步运用电脑管税的情况一下,赋予税款证收以新的含义。因此,我们不仅要研究如何拓展“纳”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更要深入研究税务机关如何征收税款,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理顺征纳关系,以构整以税务专业征管为主要力量,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四位一体”为主体框架,纳税人普遍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运用电脑中心管理征管业务,纵横网络式税务稽查(审计)为主要监控手段,部门密切协同作战,群众恰税护税为有益补充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在“四位一体”格局中,科学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而且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有效征管的基础和税务代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前提;而税务代理则是纳税人正确纳税的可靠保证;税务稽查是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诚实纳税,堵塞税收漏洞,监督税务机关内部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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