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9期 涉外税收

试论我国涉外税法的法定性原则

作者: 潘静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的法定性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指的是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这项原则意味着征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税务机关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 下征收税款。税收法定主义如同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是一个国家保障人民权利的两大手段,一个是保障人民的财产,一个是保障人民的人身。世界上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权力都通过宪法或有关法律作出严格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虽未直接提到这项原则,但从宪法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中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税法法定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种必须由税法规定。国家向人民征什么税,征哪几种税,都应由有关税法作明确规定。二、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无权自行确定。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等。三、减税免税必须由税法规定,没有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任意减免税收。四、征税程序也应由税法明确规定。五、税法应该规定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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