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0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 阳春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自1994年实施以来,为组织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制不仅确立了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地位,而且建立了增值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在新税制的运行中,专用发票起到了核心的作用。但是,目前专用发票面临的形势还相当严峻,特别是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活动十分猖撅。为了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专用发票管理和案件查处方面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工作,查获了一大批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由于目前对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尚无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处理问题上也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各地出现了在判决处理此类案件时定性不一致、量刑不统一、处理不平衡等问题。对此,笔者拟就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定义及有关法律问题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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