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0期 来稿摘登

充分利用银行的监控职能 加强增值税征管的设想

作者: 周鹏程 单位:浙江省淳安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一、关于设立企业税款专户的设想。对于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进行改进。企业在设立基本结算户和其他辅助帐户时,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于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其它企业也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批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同时,再设立一个税款专户,专户的形式可以按照原银行帐户的开设改进为二栏式,帐户帐号不变,改设为a、b户,a户为往来货款的登记,b户为销项税额的登记。当企业凭销售发票和入帐支票或汇票进帐时,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直接按发票所注明的税款从汇票或支票中将所列税款划入b户,若是普通发票则直接按普通发票的综合税率即1/l.17×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划入b户。对于b户的税金,凭增值税专用交款书和税务部门开具的进项税额划帐通知书进行划出或调整到a户。本企业及其他部门无权处理和动用b户存款余额。进项税款划帐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和企业月度b户余额填写。企业银行存款b户余额必须每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报表中增设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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