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2期 讲座

纳税人如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八讲 纳税人如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

作者: 林克宁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产生争议是时常发生的。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了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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