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纳税指南

营业税主要问题详解

作者: 铭文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交通运输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的变化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的“交通运输”税目征税范围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将原营业税“公用事业”税目中的公共交通纳入了“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公共交通是指为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而举办的市内、市郊、游览区的短途运输,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渡、缆车、索道等。考虑到公共交通是交通运输的一种,新的营业税取消了公用事业税目,将其归入了“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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