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20日 国税发[1995]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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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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