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6期 业务技术

计算核实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 苟峰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期初存货,是指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的单位,在实施新的增值税前库存的外购货物,包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委外加工费。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指企业外购的上述期初存货的采购成本价格中所含的已由本企业支付并由税务机关向上一环节的销货单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属增值税进项税金的范畴。计算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目的,是将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从期初存货金额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将期初存货金额由含税存货金额变为无税存货金额,与实行新税制后的会计处理要求相一致;另一方面,将计算出来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现行会计处理规定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金”科目,然后按季度将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摊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科目。使企业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税金得到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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