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 财税字[19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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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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