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1995年3月16日 国税发[1995]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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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务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的,应分别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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