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7期
讲座
土地增值税讲座
第二讲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上一篇 下一篇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条例》第二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细则》中对此作了具体解释:“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损坏的物品。”这些都是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界定。